1.依据
走私数额定量定刑,若数额不大且未构成
走私罪的,由相关部门
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罚款;若走私
数额较大且因走私被给予二次
行政处罚不知悔改的,处
拘役或
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走私
数额巨大且
情节严重的,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
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
没收财产。若相关
行政部门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便利犯罪的,必须依法
从重处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七条
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
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