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
因工死亡,其
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
工伤保险基金领取
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
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
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元,据此数据计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82180元。
4、如果无法证明
劳动关系(包括
事实劳动关系),则主张按
人身损害死亡赔偿标准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