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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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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4
1.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土地,则可以直接办理征收土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只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规定了处罚条款,而对其集体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没有明确规定处罚条款。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第八十二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集体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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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改变土地用途吗
不可以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权的用途。1、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2、法律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11浏览 2024-10-21
集体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如何处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如何处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随即填写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郭某拒绝签收。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土地使用证上批准的用途是工业,A村所建住宅楼使用权人没有改变。因此,可以责令A村改正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批准用地位置没有改变,土地使用权证也没有注销,即使改变了原批准土地用途也不能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郭某拿出了一本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批准用途为工业,使用权人为A村村委会,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罚款,而对其集体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没有明确规定处罚条款,故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的处理缺乏法律依据。而且,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前提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该案中,A村并没有提出收回土地使用权申请。【分歧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集体建设用地改变用途能否给予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在现场勘测后,认定住宅楼建设用地确实在该证批准的用地范围内,现属于新占地建设,应重新审批。没有重新审批就建房,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现在建设的是住宅楼,显然改变了原批准的土地用途,而且该宗地上的建筑物已经自然灭失,故不能给予行政处罚,可责令A村提出申请,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建住宅楼安置村民不违法。【作者观点】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但是改变了土地用途。《土地管理法》只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规定了处罚条款。郭某认为,该用地是拆除有合法手续的旧工厂后腾退出来的,土地权属归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中对国有土地改变用途的行政处罚有明确规定,但没有明确集体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如何处理,由相关科室为其办理变更土地用途,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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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是否有权改变土地用途
不可以。 我国法律对以划拨方式使用建设用地的用途有着明确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严格依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同的土地用途其出让金是不同的,出让合同中对土地用途也有明确规定。擅自改变规定的土地用途,属于违法行为。 如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登记手续及补缴土地出让金。
39浏览 2024-09-19
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什么用途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什么用途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以下6种情形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1、乡镇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三大类: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这个本身就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一大用途。 2、村民住宅。不过从今年开始农村用地要申请得到审批,为了规范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宅基地审批会变得严格,避免随便使用宅基地的现象出现。 3、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 4、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开发建设公租房、乡村休闲旅游养老等产业,或者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联营与其他企业合作开发此类产业的。在日前印发的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的通知中,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合肥、厦门、郑州、武汉、广州、佛山、肇庆、成都等13个城市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按照方案的描述,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好处有三:一是可以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缓解住房供需矛盾,有助于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建立健全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二是有助于拓展集体土地用途,拓宽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增收渠道;三是有助于丰富农村土地管理实践,促进集体土地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加快城镇化进程。除此之外,通过改革试点,在试点城市成功运营一批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完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规则,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提供支撑。 5、在33个农村“三块地”改革试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用于商品住宅以外的经营性项目。 6、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可依托自有和闲置农房院落发展农家乐;也可通过租赁农房或与拥有合法宅基地、农房的当地农户合作改建自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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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是不是有权改变土地用途
不可以。我国法律对以划拨方式使用建设用地的用途有着明确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严格依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同的土地用途其出让金是不同的,出让合同中对土地用途也有明确规定。擅自改变规定的土地用途,属于违法行为。如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登记手续及补缴土地出让金。
34浏览 2024-09-09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是不是有权改变土地用途
不可以。我国法律对以划拨方式使用建设用地的用途有着明确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严格依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同的土地用途其出让金是不同的,出让合同中对土地用途也有明确规定。擅自改变规定的土地用途,属于违法行为。如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登记手续及补缴土地出让金。
41浏览 2024-10-27
集体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的程序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你好!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此案件不仅是改变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的问题,还涉及到违法转让集体土地、擅自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商品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第八十一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因此,针对上述土地违法行为,可以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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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能改变土地用途吗
不可以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权的用途。1、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2、法律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2浏览 2024-09-06
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可以变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可以变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2008年7月8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规定: (一)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二)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建设部《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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