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对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登记申请,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一)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数据准确;
(二)
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三)无权属争议;
(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2.第十二条 对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不予登记。在
公告期内,有关
利害关系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确实合法有效的,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不予登记。争议没有解决的,是不可能登记发证的。
当事人应该在解决完林权争议后再申请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