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位物权种类。
民法典将用益物权和
担保物权这两个上位概称为法定种类
因此,民法典不仅将其与所有权并列,还在上述条文中对它们加以界定。限制物权在其中被二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再无其他。因此这两个上位种类是民法典法定原则的适用对象。而域外法律中将优先购买权和
预告登记概括为限得权,作为限制物权的第三种形态,在我国是不适用的。
(二)中位物权种类。
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也是常理通常认为的物权种类。
(三)下位物权种类。
即某此中位物权和种类也是概称,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分为家庭承包经营权和其他方式的承包经营权。前者为农民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没有商品的完全流通性,而其他方式的承包经营权则没有这样的约束,它们之间在主体、权能、期限等方面大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