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地、被告所在地,都有
管辖权,
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
合同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
民法院
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
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