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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突然暴涨,能以情势变更为由不卖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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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4
房价的跌宕起伏本来是不确定的,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房价上涨或者降低虽然超出了买卖房屋双方的规定,但是在订立房屋买卖时应该有所预料存在这样的风险,这是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范围。
因此此类情况,无论是房价暴涨或是暴跌,无论是开放商还是购房者均不能以情势变更的理由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双方订立合同后,出现了双方难以预见、难以避免、难以克服的情况,使双方的合同难以履行,如果继续维持可能对一方的利益受损;
使合同的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因此便以情势变更为由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平衡双方的利益和损失。情势变更一般是指突然遭遇意外事件、货币严重贬值、金融危机或者一些重大的政策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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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的构成要素,情势变更的法律后果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情势变更的构成要素,情势变更的法律后果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情势变更的构成要素 1.客观上,必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前提条件。所谓“情势”,是指合同成立时所依赖的客观情况;所谓“变更”,是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变动”。这里的“客观事实”,指一切可能导致合同基础动摇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难、意外事故、战争爆发、国家经济政策及社会经济环境的巨变等。客观情势的变化时刻存在,但一般变化不会引起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必须有重大的异常变动致使合同的法律基础丧失时才可适用。 2.主观上,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可预见并不可避免的,双方当事人在心态上都不存在过错。不可预见,是指双方当事人没有预见且不可能预见,以合同成立之时具有该类合同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及正常思维在当时情况下不可能预见为准;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不适用。不可避免,是指事前无法预防,事后尽一切措施也无法消除其影响。 3.时间上,情势变更事由必须是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终止履行前。合同成立以前的情势,无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知晓,其作为合同成立的基础都是确定的,无法改变的,不存在变更问题。合同履行完毕后,情势的变更不可能对合同产生任何影响,即使出现了情势变更情形,当事人也不能主张。 4.责任上,情势变更发生的事由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对情势变更的发生有过错的,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5.结果上,因情势变更会导致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这是情势变更原则的核心要件。情势变更原则只有在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发生巨大变化,致使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导致一方明显有利,另一方明显受损,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严重失衡时才适用;如果影响轻微,则不适用。 6.目的上,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而出现的不公平后果,维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衡平利益,从而维护市场交易的秩序。 7.救济上,必须是当事人无法获得别的救济。如果当事人能从其他途径获得应有的救济,从而减少或消除情势变更的影响,则不适用该原则。 8.解决上,情势变更发生后,应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必须由当事人向人民或仲裁机构申请予以裁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未经人民或仲裁机构裁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得自行变更或解除合同。 二、情势变更的法律后果变更合同所谓情势变更的效力,是指由于情势变更发生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为变更合同和终止合同两个方面。 1.变更合同:指当事人向人民或仲裁机构申请,经或仲裁机构审查认为情势变更的情形存在,但认为合同尚有履行的价值时,通过变更合同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使合同在公平的基础上得以履行。其变更措施主要有:增减标的数额的给付、延期或分期履行、变更给付物、拒绝先为履行等。 2.终止合同:又称解除合同,指或仲裁机构通过审理认为合同的履行已无意义或通过变更并不能消除不公平结果,则终止合同关系,彻底消除不公平现象。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情势变更出现后当然导致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情势变更原则是否适用于具体案件,适用时是发生合同变更的效力还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当事人虽有权主张,但由法官或仲裁机构最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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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涨价是谁规定的物业费涨价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召开的物业管理服务新闻通气会上发布,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正在试点,有望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同时,从2016年起,全市各区县将每年开展一次空调外机支架例行安全检查。物业不可单方涨物管费针对目前物业收费方面存在的有关问题,市国土房管局配合市物价局重新制定了《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目前该《办法》正在江北、涪陵等部分区县试点。《办法》将根据服务的内容、服务深度以及成本等因素进行考量,较之前更注重物业服务的品质。市国土房管局有关人士表示,根据试点进展工作,将逐步扩大范围。据了解,如果物业企业确需调整物管费的,应于实施调价两个月前将调价方案(含物业服务等级和拟收费标准)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抄送相关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征询业主意见,与业主、业委会的沟通协商,征得过半业主的同意,不可单方面涨价,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调涨物业服务收费。业主大会决策将网络投票业主大会开会难我市将逐步建立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方便业主参与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事务的决策。目前已启动研发业主大会电子决策系统,探索采用短信投票、固定电话投票、物业小区触摸屏投票、互联网站投票等技术手段。通过创新业主大会投票方式,解决业主大会召集难、表决难的问题。预计明年上半年选取主城区1-2个区试点,下半年逐步在全市推广。空调外机支架将“体检”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前期调查发现,一部分楼盘的空调外机直接用支架安装在外墙上,存在高空坠落等隐患。近日,市国土房管局发布《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区域空调外机支架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从2016年起,全市将每年开展一次例行安全检查,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物业企业要及时提醒、告知其安全责任人及时进行整改。未整改隐患前,物业企业应通过设置警示标示(如设置带或警戒线)等方式进行警示提醒。在不影响消防和市容环境管理的情况下,可采用设置绿化带、防护带等措施实行物理,最大限度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此外,我市也鼓励物业企业开展空调外机位支架维护保养、安全检查的特约服务,通过明码标价和合同约定方式,帮助安全责任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空调外机的正常使用。注意了!这些信息你有权知道。物业服务企业需要“四公开”: 1、公开内容:物业服务合同、报事维修服务规范及完成时限承诺、履约述职报告及承诺、项目收支情况报告及承诺。 2、公开形式:在物业小区物管处,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开,逐步通过APP、业主QQ群等等方式向业主进行公示。 3、公开时间:报事维修服务规范及完成时限承诺常年公开;履约述职报告及承诺半年公示1次,物业服务合同、项目收支情况报告及承诺每年至少公示1次,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4、公开事项的异议处理:业主对公开事项提出质询的,企业应及时沟通回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经业主大会决定,要求就“小区共用部分业主公共收益情况”实施审计,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促进公开透明。业主委员会“四公开”: 1、公开内容:成员姓名及办公电话、成员物业服务费缴纳情况、工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及承诺。 2、公开形式:在物业小区显著位置公开,以展板或粘贴纸方式公开。 3、公开时间:成员姓名及办公室电话常年公开;工作经费收支情况半年公开1次,成员物业服务费缴纳情况每年公示1次,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4、公开事项的异议处理:业主对公开事项提出质询的,业主委员会应及时沟通回复。业主委员会经费管理办法、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或经业主大会决定,要求就“工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及承诺”进行审计的,业主委员会要积极支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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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发生情势变更,情势变更的效力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什么情况下发生情势变更 (一)客观上,必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前提条件。所谓情势,是指合同成立时情势变更所依赖的客观情况;所谓变更,是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变动这里的客观事实,指一切可能导致合同基础动摇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难、意外事故、战争爆发、国家经济政策及社会经济环境的巨变等。客观情势的变化时刻存在,但一般变化不会引起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必须有重大的异常变动致使合同的法律基础丧失时才可适用。 (二)主观上,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可预见并不可避免的,双方当事人在心态上都不存在过错。不可预见,是指双方当事人没有预见且不可能预见,以合同成立之时具有该类合同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及正常思维在当时情况下不可能预见为准;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不适用。不可避免,是指事前无法预防,事后尽一切措施也无法消除其影响。 (三)时间上,情势变更事由必须是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终止履行前。合同成立以前的情势,无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知晓,其作为合同成立的基础都是确定的,无法改变的,不存在变更问题。合同履行完毕后,情势的变更不可能对合同产生任何影响,即使出现了情势变更情形,当事人也不能主张。 (四)责任上,情势变更发生的事由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对情势变更的发生有过错的,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五)结果上,因情势变更会导致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这是情势变更原则的核心要件。情势变更原则只有在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发生巨大变化,致使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导致一方明显有利,另一方明显受损,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严重失衡时才适用;如果影响轻微,则不适用。 (六)目的上,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而出现的不公平后果,维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衡平利益,从而维护市场交易的秩序。 (七)救济上,必须是当事人无法获得别的救济。如果当事人能从其他途径获得应有的救济,从而减少或消除情势变更的影响,则不适用该原则。 (八)解决上,情势变更发生后,应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必须由当事人向人民或仲裁机构申请予以裁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未经人民或仲裁机构裁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得自行变更或解 二、情势变更的效力有哪些所谓情势变更的效力,是指由于情势变更发生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为变更合同和终止合同两个方面。 (一)变更合同:指当事人向人民或仲裁机构申请,经或仲裁机构审查认为情势变更的情形存在,但认为合同尚有履行的价值时,通过变更合同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使合同在公平的基础上得以履行。其变更措施主要有:增减标的数额的给付、延期或分期履行、变更给付物、拒绝先为履行等。 (二)终止合同:又称解除合同,指或仲裁机构通过审理认为合同的履行已无意义或通过变更并不能消除不公平结果,则终止合同关系,彻底消除不公平现象。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情势变更出现后当然导致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情势变更原则是否适用于具体案件,适用时是发生合同变更的效力还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当事人虽有权主张,但由法官或仲裁机构最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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