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1)召集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
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召集。
(2)召集的时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为法定会议,应当在
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召开,或者在管理人、
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3)召集通知。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债权人会议由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组成。关于出席人员,中国《
企业破产法》第13条规定,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包括无财产
担保的债权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代替
债务人清偿债务后的保
证人等。
际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其债权须在破产
案件受理前成立;
(2)已于法定期间内申报和登记;
(3)经审查,人民法院已确认其债权人资格。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
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
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