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售楼处和样板房,需要计算缴纳
房产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
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开发企业利用商品房作售楼部的情况,应自开始使用售楼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作为自用的售楼部,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其售楼部
房产原值的70作为房产税
应纳税所得额,再按1.2的税率缴纳房产税。
3、在房产原值的确认上,分不同时段计算并交纳房产税。2009年至2010年12月21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的规定,即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的
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4、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进行调整或重新评估房屋原价。从2010年12月21日起,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的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
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所以,对于这种临时售楼处是需要征
收房产税,这也符合房产税的政策规定。对于开发商来说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缴纳,否则
逾期就会造成房产税产生
滞纳金的情况,大家都知道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