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收取
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如果承租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迟付或不支付租金,
出租人可以依
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出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损失。
(二)要求承租人按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出租物,并可对承租人使用租赁物进行监督和检查,如果因承租人的原因致租赁物损失、毁灭,承租人应承担
赔偿责任。
(三)
合同终止时及时收回租赁物,在合同约定的
租赁期限届满时,对出租物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检查验收,符合规定的条件,按时收回租赁。
(四)
解除合同。出租人在
监督检查承租人使用出租物时发现承租人
违反合同约定使用出租物,造成出租
人损失,出租人可以依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人
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五)要求
恢复原状。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出租物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