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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包含哪些特殊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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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5
您好,关于仓储合同包含哪些特殊的法律义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仓储合同有哪些特殊的法律义务
1、按照约定接受交付仓储物的义务
规定了保管人的验收义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现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W公司仓库保管员应对X公司交送储存的电子产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等进行检验与核查,以确定其处于适于保管的良好状态。
2、给付仓单的义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第386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间;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仓单是仓储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向存货人签发的表示已经收到一定数量的仓储物,并以此来代表相应的财产所有权利的法律文书。
3、妥善保管仓储物的义务
“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异状通知义务
规定了保管人的异状通知义务:“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依此规定W公司在对仓储物验收入库后,则应尽善良管理人的义务,以足够谨慎对仓储物进行监督检查。
5、返还仓储物的义务
仓储合同约定的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因其他事由中止合同时,保管人应将储存的原物返还给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不得无故扣押仓储物。关于仓储期间,“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仓储合同包含哪些特殊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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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包含哪些特殊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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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都有哪些特殊的法律义务
仓储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19浏览 2024-09-19
仓储合同是什么含义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仓储合同是什么含义问题解答如下, 仓储合同是什么意思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 仓储合同详解 【特殊物品的储存】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入库仓储物的验收】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详细 仓储合同的订立主体 保管人合同存货人是仓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仓储合同的主体。 在仓储合同中,为存货人保管货物的一方只能是仓库营业人。仓库营业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合伙、其他组织等,但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也就是具有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 所谓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是指保管人必须取得专门从事或者兼营仓储业务的许可。在我国,仓储保管人应该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充实仓储保管业务,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详细 仓储合同中订立的过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要存货人与保管人之间依法就仓储合同的有关内容经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达成意思表示一致,仓储合同即告成立。 1.要约 所谓要约,就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提出的合同条件。要约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所为的意思表示,它以具体的、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为内容,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且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约束。在仓储合同中,一般来说,要约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标的物数量、质量、仓储费用。即使没有具体的数量、质量和仓储费用表述,也应当可以通过具体的方式来确定这些内容。根据仓储合同的特点和现实环境,仓储合同的要约最好是书面发出,特别是大批货...详细 签订仓储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1.主体方面 陷阱:保管人简写或没有保管资格。 防范:核实保管方是否有保管资格,实际保管人与保管人是否一致,防止储存仓储物被骗走。 2.储存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方面 陷阱:只填储存仓储物名称,其他不填。 防范:应详细、具体、填写储存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等。这关系到因保管不当或因其它保管事由而产生的索赔。 3.仓储物验收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方面...详细 违反仓储合同应承担哪些责任 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应承担赔偿责任; 2)因存货方包装不合标准,造成货物损坏的,或因存货方没有提供必要的货物运输资料,而发生的货物品种、质量、数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均由存货方自己承担损失; 3)逾期提货,除要补交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2)保管方的违约责任 1)验收之后出现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由仓管方承担责任...详细 相关文章阅读: 仓储合同--范本 仓储合同保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保管合同--范本 保管合同法律知识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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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都有哪些特殊的法律义务?
仓储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8浏览 2025-05-07
仓储合同人包含哪些义务
[律师回复] 对于仓储合同人包含哪些义务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仓储合同人有哪些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存货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1、按照合同的约定将存放物交付入库 存货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品名、数量、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保管人,并在验收期间向保管人提供验收资料。 2、说明义务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向保管人说明仓储物的性质和预防危险、腐烂的方法,并提供有关保管、运输等技术资料,还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存货人违反此项义务时,保管人有权拒收该货物;保管人因接受该货物并为避免货物发生损失而支出的费用,存货人应当承担;保管人因接受该货物而造成损害的,存货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货物的包装应符合标准 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的包装,应符合有关标准或合同约定的标准。如果包装不符合标准,保管人代为整修改装的,存货人应提供必要的包装材料,并支付包装费用。 4、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取仓储物 5、支付仓储费和其他费用 仓储费,是保管人因储存保管仓储物应取得的报酬,存货人应按约定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支付地点等向保管人支付。 其他费用,是指保管人因储藏保管货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主要指运费、修缮费、转仓费、保险费等。保管人在请求存货人支付上述费用时,应出示有关清单和登记簿。 依《合同法》规定,仓储合同中,仓储保管人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向存货人交付仓单; 二、保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放射性有害物品的,应具备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按合同约定对仓储物进行检查验收; 四、按合同约定,妥善保管仓储物;发现仓储物有不安全因素时应及时通知存货人,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存货人的损失,这种情况包括: 1、发现变质或损坏; 2、第三人对仓储物主张权利而讼扣押; 3、仓储物数量发生变化; 4、仓储物发生失效期等。 五、接受存货人的要求,允许对仓储物进行检查或提取样品; 六、到期返还仓储物。仓储物约定的保管时间未到,存货人有权提前要求仓储保管人返还仓储物,仓储人不能拒绝,但可以要求存货人支付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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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的特点
仓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2、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3、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4、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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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保管人的义务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仓储保管人的义务有哪些 1、给付仓单义务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盖章。仓单就是仓储合同存在的证明,也是仓储合同的组成部分。 2、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的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84条规定,保管人在接受存货人交存仓储物入库时,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仓储物验收时保管人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危险通知义务 在遇到以下情况的,保管人有义务通知存货人: (1)货物发生变化。例如,发现仓储物出现异状,发生数量减少或价值减少; (2)货物临近失效期。对于外包装或货物标记上标明或者合同中申明了有效期的货物,保管人应当向存货人提前通知失效期。一般应在仓储物临近失效期60天前,通知存货人; (3)第三人对仓储物主张权利或扣押时,保管人应立即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如果因为情况紧急,保管人来不及通知存货人,应当先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仓储物的安全,事后仍有义务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4、对仓储物实行储存和保管的义务 储存,是指保管人在接受仓储物后,要为仓储物提供一定的空间予以存放;保管,是指保管人须提供一定的安全防范措施,以防止仓储物的毁损、灭失。 5、返还仓储物的义务 合同期限届满或因其他事由合同终止时,保管人应将仓储物返还给存货人或存货人指定的第三人,不得无故扣押仓储物,若因合同期限届满存货人或第三人请求返还仓储物,原则上也应予以返还,但因此遭受的损失可以向存货人请求赔偿。 6、允许存货人检查和采取样品的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388条规定,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这就是关于保管人容忍义务的规定。所谓检查仓储物,实际上就是仓储物的检点。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可以进行何种程度的检查,应根据仓库的状况及习惯决定。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请求样品的提取时,保管人可以请求其交付证明书或请求相当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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