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
刑法的规定,强奸罪的情节轻微主要有以下几类:
1、特殊主体
(1)
未成年人犯罪:
犯罪时
未满十八周岁的,在
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
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完全丧失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为
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实施
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
2、
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
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对于
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典型的自首包括两个条件,一是
主动投案,二是入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综上,强奸罪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从
犯罪主体、犯罪的状态和自首来认定。
犯罪情节轻微的认定
1、犯罪的时间和地点。任何犯罪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地点实施的。在通常情况下,时间和地点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是,时间和地点往往反映行为本身的危害程度。如:在战时的某些犯罪行为的
社会危害性比平时严重得多;在受灾地区进行
盗窃等
犯罪活动比在一般地区危害性更大。
2、犯罪的手段和方法。在一般情况下,
行为人用什么样的手段和方法实施犯罪,对
犯罪构成并无影响,但手段特别残忍、方法比较狡猾的犯罪,则情节必然严重。如
非法拘禁他人,又有殴打、
侮辱情节的,情节就比较严重。
3、犯罪的动机。
故意犯罪的动机都是不良的,但却有程度的差异。如:出于报复或栽赃陷害的动机,就是属于特别恶劣的情节;出于贪财动机的杀人,比因受迫害和侮辱为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一时激愤的杀人严重;出于追求腐化堕落或贪图享受而
贪污,比为了缓和家庭暂时的经济困难而贪污的情节恶劣。
4、犯罪的结果和后果。情节的轻重也反映在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害结果及其引起的
危害后果的大小上。显然,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巨大的比数额较小的严重;杀害多人比杀害一人严重;强奸多次比一次严重。
5、犯罪对象的具体情况。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物或具体人。对象的具体情况不同,也反映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比如:乘人危难之机进行
抢劫比一般抢劫严重;对缺乏抗拒能力、孤立无援或者处于从属地位的人,对孕妇、老、弱、病、残、盲、哑的人实施犯罪比对一般人实施
犯罪情节恶劣;盗窃军用物资或救灾物资比盗窃一般财物危害性大;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比教唆成年人犯罪的
情节严重。
6、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情况。社会危害性的程度还取决于行为人的与实施犯罪有关的思想、行为方面的表现。如,汽车司机一贯
违章行车
发生交通事故的,比偶然违章出现事故的严重;多次诈骗、盗窃比偶尔诈骗、盗窃的恶劣;
国家工作人员犯
非法拘禁罪或
诬告陷害罪的,比一般公民犯这些罪的情节严重。
7、犯罪后的态度。犯罪以后是自首、积极退赔、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还是抗拒抵赖,毁证灭赃,说明其对所犯罪行的认识和悔悟程度,反映出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和改造的难易程度,显然后者比前者的情节严重得多。
8、在
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与所起的作用。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主犯、首要分子比起次要或起辅助作用的
从犯严重。积极参与犯罪活动的比被
胁迫或被诱骗而参加犯罪的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