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让与具有非要式性。
债权人与第三人就让与债权意思表示一致,债权让与合同即告成立,除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以外,无须履行特别的合同的形式,债权让与合同是否作成
书面形式,不影响其效力。对已经作成债权证书的债权进行让与,虽须交付债权证书,但该行为属于履行附随义务而非债权让与的成立要件。 2、债权让与具有无因性。债权让与是基于各种原因而产生,可能基于买卖、赠与,也可能是代物清偿,但不论其原因为何及其有效与否,对债权让与
合同的效力并无直接影响。这就是债权让与的无因性。该无因性,其目的在于保障债权流转的安全性,以及善意
受让人的利益。 3、债权让与是处分行为。债权让与是将债权作为一项财产进行处分,所以要求让与人就债权必须具有
处分权限和处分能力。无处分权人让与他人债权除非经债权人追认,否则,其行为无效。 债权让与别名又称
债权转让,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统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
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权关系的内容,债权人通过协议而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