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了
工伤事故发包方免不了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具备用工
主体资格的
承包单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
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
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
工伤保险责任”。
2.根据《
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
派遣单位与
用工单位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试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
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收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收单位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