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
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三、法院指定管理人。
四、法院通知已知的
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法院应当确定债权人
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
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五、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
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
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六、在
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七、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
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
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