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未及时
申报债权的后果未视为放弃债权,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的可以在
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债权人申报债权需要书面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
担保,并且提供相应的
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在人
民法院确定的
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
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
行使权利。
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