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和依法原则。若是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
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
仲裁员签名,加盖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
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