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商品的供给量大增,房地产的
买卖纠纷也逐渐增多,其中不少因为是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不适广告、销售人员的乱许诺、销售程序混乱、违规销售、房地产产品质量低下造成的。因此,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导入依法中介、强化经纪理念和操作机制,既能维护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信誉和房地产
消费者的利益,也使得房地产市场能够健康的发展。
房地产
交易纠纷属于
民事纠纷,协调这类
纠纷的方法主要由调节、
仲裁、
诉讼等几种方式。
1.调解
调节是指我国人
民法院和
人民调解委员会协调民事案件和轻微
违法行为引起的纠纷的j一种方法。调解必须根据法律和政策进行。人民法院的调解,是审判机构对案件的调解,协调协议对双方
当事人具有强制性。
2.仲裁
仲裁是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由仲裁机构公正判决。房地产仲裁,要求房地产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必须有仲裁的意向,选定一个
仲裁委员会,并指出具体仲裁范围,如关于房地产所;有权、
使用权、赠与、交换等具体事宜。仲裁一般“一裁定终局”。如果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可要求
法院强制执行。
3.诉讼
诉讼通常是指国家
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参加下,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i序,解决具体争议的活动,房地产交易纠纷的诉讼是通过法院的审判活动,解决房地产交易纠纷的一种形式,属于
民事诉讼,由民事法庭受理。
诉讼程序包括
起诉、审判、执行。
对已出现的房地产经纪纠纷,应及时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还负有受理投诉、调节处理的职责。为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常设置一些投诉通道,制订投诉受理程序,以便及时有效地引导当事人解决房地产经纪纠纷。
【案例】
房地产买卖合同发生纠纷1.案情简介
徐某大学毕业两年了,之前,因父母在外地生活,一直租房居住。之后,决定在上海;买一套房子,把父母接过来一起生活。经过一番看房、选房,最后敲定了一套外环线附近;的两居室。2005年4月25日,在中介公司的
居间介绍下,徐某和房屋的
产权人黄先生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将黄先生所有的本市某处房屋出售给徐小姐,房价为65万元;2005年4月25日,徐某向黄先生支付首付45万元;余款于
交易过户后i十日凭他项权利证支付。同日,双方还签订
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乙方(徐小姐)超过约定i期限仍未履行上述义务,甲方(黄先生)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应向甲方承担总房价;30%
违约金的
违约责任。2005年7月10日,徐某和黄先生办理了交易过户手续。7月27;日,徐某取得
他项权证。之后,由于银行在
放贷过程中将
利息计算错误,致使放贷延迟。l黄先生认为按合同约定徐某应在2005年7月20日之前支付余款,现徐小姐
逾期付款属违j约,其应按协议约定支付相当于总房价30%的违约金1.95万元。后双方协商不成,黄先i生起诉至法院。
2.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没有支持黄先生要求徐某支付总房价30%的1.95万元违约金的
诉讼请求,;仅判决徐某支付以未付款日万分之三的金额补偿黄先生。
3.律师评析
就本案来讲,首先,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徐某支付余款的时间为“交易;
过户后十日凭他项权利证支付”,该约定意味着徐某支付余款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过户后十日,二是凭他项权利证。而事实上,双方办理过户手续的受理曰为2005年7月10日,而取得他项权利证的日期为2005年7月27目,因此黄先生认为徐某应在2005年7:月20日付款,并以此认为徐某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不足,不应当得到法院i的支持。其次,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的约定,黄先生要求徐某承担总房价30%违约金的前提条件是解除本协议,可现在双方已进行了过户交易,且黄先生不要求解除协议,这些同协议的约定是不相符的。所以,黄先生据补充协议要求徐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也是与法无据的,根本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