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
行为人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主管、支配、使用和具体负责经营、管理
公共财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等于只能直接
非法占有本人主管、经手或者使用的财务,如
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后
报销差旅费,属于
职务行为,但其使用假票据乘机骗取、
冒领非本人经管的公款,也是行为。同样是公家
公务人员,如果报销私人医药费,乘机涂改收据,骗取巨额公款,由于不是因公务报销,并未利用本人的职务上的便利,因此只能以
诈骗罪定罪
处罚。的手段各种各样,但主要是侵吞、
盗窃和骗取公物占为己有。
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
立案侦查案件中
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对于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解释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上述司法解释实际上是就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外延而作出的解释。
所谓“主管”,是指行为人本人虽然不具体管理、经手公共财物,但是对公共财物的具有调拨、统筹、使用的决定权、决策权。比如国家的市长、县长、处长、科长在一定范围内拥有调配、处置本单位甚至下属单位公共财物的权力。
“管理”,是指行为人对公共财物直接负有保管、处理、使用的职权。比如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会计、出纳具有管理本单位财务、直接掌管资金的权力。
“经手”,是指行为人虽无决定对 作者单位: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公共财物进行调拨、统筹、使用的权力,也不具有管理、处置公共财物的职权,但因为工作需要、公共财物一度由其经手,行为人对公共财物具有实际
控制权。有人认为,“主管”、“管理”公共财物的权力及便利条件,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具有,而“经手”公共财物的的权力及便利条件,也只是就“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