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相关法律规定如下:住宅建设用地
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
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办理。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
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予以续期的,应当重新
签订合同,并交付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