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
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
剥夺政治权利或者
故意犯罪受到
有期徒刑以上
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
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
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情节严重,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