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遗嘱的分类。遗嘱可以分为
口头遗嘱及书面遗嘱;还可以分为
自书遗嘱及
代书遗嘱,此外还有将遗嘱进行了公证的
公证遗嘱。
2、遗嘱的生效要件。
自书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并不要求有
见证人在场,只要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即为有效。
代书遗嘱为
立遗嘱人以外的人代立遗嘱人按照其意思表示所书写的文书。代书遗嘱除应具备自书遗嘱的要件外,还应该有两个以上与所力遗嘱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赠。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只有在危及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同时要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作为见证。待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
公正遗嘱。公证遗嘱的变更也要用公证的形式,其他形式不得对抗其效力。
3、遗嘱与公证的关系
(1)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
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
遗嘱公证书”和“遗嘱
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
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
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
签定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3)对遗嘱内容有争议,经协调不能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的,可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房地产管理机关根据判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4)办理
房产公证事项,除证明遗嘱、赠与书或委托书等单方
法律行为,可以在遗嘱人、
赠与人或委托人住所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外,其他应在房产所在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