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伤裁决书一般是在仲裁庭受理以后的45天之内出具。
2、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
3、裁决书由
仲裁员签名,加盖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
4、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
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
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