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被确认无效后,可以比照
离婚的方式处理
子女抚养权的问题。
2、被宜告无效的婚姻是自始无效的,因此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应为
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均有
抚养、教育子女,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义务。
3、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享有
探望权。对
子女抚养问题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
起诉,也可以在以后就子女抚养权问题另案起诉。
4、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
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
重婚导致的
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
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
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
登记机关重新进行
结婚登记。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