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侵犯注册
商标专用权行为以及侵犯
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权利提起的
民事诉讼,由
侵权行为的实施地、
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
管辖。
2、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
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不包括法院采取临时措施进行扣押查封侵权商品所在地。在侵权商品储藏地或者扣押地,
当事人可以
起诉实施储存、保管、运输等行为的
行为人,也可以起诉该部分商品的
经销商、制造商,或者同时起诉各行为人。
3、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
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
管辖权。例如,对于甲制造、乙运输、丙储藏、丁销售侵权商品等侵权行为,如果权利人对所有
侵权人提起共同诉讼,可以选择任一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但不是住所地)起诉;但如果仅对某一被告(如制造者)起诉,则只能选择该被告行为实施地或者住所地法院起诉,而不能在销售地或者其他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