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的,经本人或者
利害关系人申请,人
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
撤销原判决。
2、人民法院作出新判决后,被撤销死亡宣告的公民的人身和
财产关系依照下列方法处理:
(1)、其因宣告死亡而消灭的人身关系,有条件恢复的,可以恢复。被撤销死亡宣告的公民的配偶尚未
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其配偶已再婚,或者再婚后又
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2)、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子女被他人
收养,死亡宣告被撤销后,被撤销死亡宣告的公民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
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当准许,但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3)、被撤销死亡宣告的公民有权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以不予返还。但依
民法典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当返还原物及
孳息外,还应当对造成的损失予以
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