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买自住住房应提供的证明材料:购买
商品房或
经济适用房的,提供
商品房买卖合同及
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购买
二手房的,提供
房屋转让合同及
契税完税凭证;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协议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2、回迁、扩面住房的,提供回迁、扩面协议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等建房许可证明及购买材料的发票。
4、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购买材料的发票。
5、偿还
产权自有
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
购房合同、借款
担保合同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或贷款结清凭证。
6、租赁住房自住的,提供
租赁合同和房租发票。
7、离休、
退休(
退职)的,提供离休、退休(退职)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