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路上
出车祸本人不负
主要责任的算
工伤。
1、职工下班路上,在合理的时间和合理的路线,出车祸本人不负主要责任的,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2、
事故责任认定,按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二条规定,应当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人
民法院生效
裁定书(
判决书)为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