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男女双方就自愿
协议离婚提出申请,申请双方应当持户口证明、居民
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离婚协议书和
结婚证,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
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离婚。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申请依法进行严格的审查,主要审查双方是否真正自愿,是否对子女
扶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了协议。
3、批准。对于符合规定双方
自愿离婚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准予登记,并发给
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时起即解除夫妻关系。办理
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
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
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