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卡人恶意透支但不牵涉到第三人时的民事法律职责的承受如下:由持卡人自己交纳
保证金而无由他人提供保证并且持卡人只在银行超出限定的最高透支限额取现而并非在银行的特约商家进行超出最高透支限额的消费就隶属此种情形,因为此时恶意透支的当事人只牵涉两方,一方是银行,另一方是持卡人,并无牵涉到两方的第三方,即保
证人或特约商家。在这种情形中,恶意透支做法之所以得逞除了持卡人的有意外,银行未及时发出止付令也是重要的原由,因此,对
信用卡透支所导致的损失,应当按照信用卡协议和信用卡章程的限定,并按发卡银行与持卡人的犯错大小,明确各自应承受的法律职责。
首先,应由持卡的恶意透支人承受民事赔偿职责,数额巨大构成犯罪的,不仅应追究其刑事职责,发卡银行还能够在
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
诉讼,也能够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受全部透支额的返还职责,并赔偿损失。
其次,根据民法的犯错职责原则,发卡行在技术上完全有本领防止恶意透支做法发生却由于有意或者过失无及时发出止付令是导致损失发生乃至扩大的重要原由时,在持卡的恶意透支人未返还前,由于发卡银行自身犯错所导致的信用卡透支损失,应由发卡银行自行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