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
出资不足时,可要求下列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可
起诉下列人员:
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
债权人可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人员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
2、股东在
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
承担连带责任。
3、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赔偿相应的损失。
【法律依据】
《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
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
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
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