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
管辖大致如下:
一、对公民提起的
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
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
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
二、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
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因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
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票据
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
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
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
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
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
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合同或者其他
财产权益纠纷的
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
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