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有权调取监控。监控设施设备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设施设备,属于小区内业主集体自有财产,业主查看本小区的监控设施设备,合理合法。监控设施设备的录像记录,在业主请求的情形下,物业公司应当予以协助,提供查看、复制的便利。如果物业公司拒绝业主查看本小区监控设施录像的,是对业主物业服务
监督权的一种侵犯。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
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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