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析:
一些零售商为
保证自己的销售地位及销售优势,禁止或限制供应商向相邻零售商提供商品或服务。一些具有一定渠道优势和市场规模的零售商滥用其优势地位,以种种不正当手段和违背商业道德的行为打压竞争对手,垄断市场。这种垄断市场的行为,违背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背离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理应属于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但是由于该法对于上述行为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给不法经营者可乘之机。
为此,建议修改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及《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将零售商为保证自己的销售地位及销售优势,禁止或限制供应商向相邻零售商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垄断市场行为,列入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另外,要加大
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