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仲裁的适用范围:
(一)因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变更、
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
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福利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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