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一方婚前签订
房产买卖合同,以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与首付房名下,
离婚时该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子归
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双方
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有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婚前双方
出资购买:此种情况,离婚时登记方承认共同出资的,则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登记方不承认另一方有出资,且未登记方没有
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事实或出资不是赠与的,则登记的房产属于登记方,在
离婚分割时,只对另一方给予补偿即可。
3、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离婚时,尚未取得
房屋产权证:离婚时尚未取得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人
民法院进行
财产分割时不宜判决
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