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
房屋用途;
(二)侵占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改变共用设施设备用途;
(三)存放超过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四)
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六)随意倾倒或者抛弃垃圾、污水和杂物,往楼下抛弃物品;
(七)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八)随意
停放车辆,妨碍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
(九)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的卫生和居民的正常生活;
(十)从事危害
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十
一)法律、
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追究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