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人民法院中止不直接抚养小孩一方的探望权,并不是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处分,而是使当事人的探望权暂时受到限制,待中止事由消除之后,可申请恢复其探望权。
第二、依照法律规定,由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第三、一方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的,对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三款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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