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全部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客观状态。
律师表示它仅以债务人的资产作为考察的依据,而不考虑其信用、技术和劳力等因素,因此,资不抵债并不必然导致清偿不能。
只有当债务人资不抵债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才能构成破产的原因。
不过,作为例外,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因解散而清算时,清算组如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由此可见,资不抵债是公司在特定情况下破产的原因。
支付不能作为破产界限应当更多地从公司的外部性出发,而资不抵债作为破产界限应当更多地从公司的内部性出发。
前者重在形式,后者重在实质。
两者有机地构成了公司法、破产法中的一对概念。
当一个公司逐渐步入将触及到众多利益的破产境地时,这一对概念无疑构成了两个严密的监控时点。
公司清算时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公司就出现破产的情形,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宣告公司破产后,以破产财产按一定的优先顺序对债务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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