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权性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
2、不可分性即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
不可分性是物权,特别是担保物权的共性。
3、从属性留置权为担保债权而设立,故留置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它们之间形成主从关系:
债权为主权利,留置权为从权利。
4、债权人动产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留置权成立及存续的前提条件。
5、牵连关系债权人的债权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有牵连关系,才能成立留置权。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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