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实际持有的房产份额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
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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