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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规定:
根据实施的《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
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
第七百三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
合同无效。
第七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
合同的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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