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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中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形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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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3-03
【问题解析】
土地承包经营中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形有:发包方非法变更、解除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未依约定交纳承包费,将土地用于非农建设,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
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五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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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中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形有哪些
土地承包经营中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形有:发包方非法变更、解除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未依约定交纳承包费,将土地用于非农建设,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
26浏览 2024-10-01
承包方土地承包中包含什么违约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承包方土地承包中有哪些违约情形 一、土地承包方的违约形式 (一)承包方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用于非农建设 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承包方又有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的义务。土地管理法对于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规定了严格的转用审批程序和征地、用地批准程序。将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经过有关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承包方未履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手续,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其行为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此外,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承包方在承包经营活动中出现上述行为,即是严重的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 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是指由于对土地的不合理耕作、掠夺式经营、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取土、采矿以及其他不合理使用土地的行为,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破坏耕作层等严重破坏耕种条件的情况,以一般的人力、物力难以恢复种植条件的损害。发包方一旦发现承包方有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情况的行为时,有权制止承包方的行为,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因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对承包经营的标的物进行破坏性或者掠夺性生产经营,发包方要求承包方对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的,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三)承包方没有依约定交纳承包费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有依合同约定交纳承包费的义务。承包方应当依承包合同约定的时间、期限、数额交纳承包费,不得无故逾期交纳、拒绝交纳或少交纳,否则,即构成违约。构成违约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因承包费或交纳承包费等方面产生争议的,承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请求人民予以解决。 农业承包合同中,对承包金额或交纳承包金的比例或者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可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依照本规定第8条的规定处理。即人民在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时,对承包合同中所约定的承包方应当承担的义务中,超过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超过的部分不予保护。但是,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二、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的情形 在一些农村,有些村委会随意强行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那么,土地承包合同签订之后,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解除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1、经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同意,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 2、发包方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己经成熟的。 3、承包方的家庭成员全部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全部迁徙并落户外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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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中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形有什么
土地承包经营中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形有:发包方非法变更、解除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未依约定交纳承包费,将土地用于非农建设,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
15浏览 2024-10-26
违约责任形式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违约责任形式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违约责任形式有哪些 (一)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主要适用于拒绝履行和迟延履行的情形。 (1)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2)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如买卖房屋的合同房屋灭失的。 ②强制履行费用过高。 ③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如提供劳务的合同。 ④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实际履行的要求。 (二)采取补救措施 补救措施适用于不完全履行的情形,其主要方式有: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三)违约金责任 1.概念 违约金是依据合同约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须在合同中预先约定) 2.违约金的调整 (1)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四)定金责任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是合同的一种担保方式,由《担保法》来规定。对于定金,应注意的是: 第 一,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如果没有实际交付定金,定金合同不生效,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第 二,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如果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无效。 第 三,实际交付的定金与约定的数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的数额为准,视为当事人变更定金合同。 第 四,违约方部分违约的,定金罚则仅适用于违约部分。 第 五,一个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当事人只能择其一而行使。 (五)损害赔偿 1.损害赔偿对于所有违约情形均适用。 2.完全赔偿原则,即应当赔偿非违约方因为违约而受到的全部损失,包括: (1)所受之损害,即合同当事人现有财产的积极减少。 (2)所失利益,也称为预期利益,即合同当事人因合同履行可获得的利益。 但需要注意的是依据违约行为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只能请求物质损害赔偿。 3.合理预见规则 即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1)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包括现实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总额的规则,不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 (2)合理预见规则不适用于约定损害赔偿; (3)是否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可能的损失,应当根据订立合同时的事实或者情况加以判断。 4.损害防止义务 (1)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2)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损害赔偿可以与继续实际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相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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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什么是设立
承包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收益的,收益归承包人所有,如果是以家庭形式承包的,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收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有:1、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2、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18浏览 2024-09-05
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的情形,发包方违约的责任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的情形在一些农村,有些村委会随意强行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那么,土地承包合同签订之后,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解除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1.经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同意,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 2.发包方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己经成熟的。 3.承包方的家庭成员全部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全部迁徙并落户外地的。 四、承包方丧失劳动能力,无力继续耕种土地,本人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的。 五、由于国家建设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的。 六、由于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不可抗拒的原因,使全部承包土地严重破坏,承包合同全部无法履行的。 七、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违反法律法规和承包合同的约定,闲置荒芜承包的耕地且己2年以上的,由发包方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所发包的耕地。 八、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且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承包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二、发包方违约的责任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认真履行,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和第27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在承包期内,非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并经过法定程序,发包方不得收回和调整承包地,这是该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核心内容。同时发包方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当前,有的乡村干部不注意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习惯用计划经济的思想和行政干预的手段指导农业生产,强制收回承包地。农民如不接受,发包方便通过不正当手段操纵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达到少数服从多数产生有关决议,强迫农民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放弃或者变更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此外,发包方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也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4条的规定,发包方应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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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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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2、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3、承包地被征收的,有权获得相应补偿。4、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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