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在没有
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
当事人需要做
工伤认定的,可以提供存在
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
证据,认定双方存在
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
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
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
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
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内容】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
职业病防治
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工伤职工或者其
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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