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等规定,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下,
劳动者已提供劳动部分对应报酬不应被剥夺。若用人单位有条件支付剩余
工资的,如员工的银行卡并未销毁,应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者自动离职的,属于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
赔偿由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但用人单位需承担损失的
举证责任。对确实造成损失的,可以从工资中予以扣除。
若用人单位随意扣除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
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条建立
劳动关系,应当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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