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夫妻离婚约定房子归孩子,在已经完成
离婚登记的情况下,该赠与不能随意反悔、撤销。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和单纯的财产赠与不同。
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有房产的归属孩子,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该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为目的而设定。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
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
有别于普通
民事主体之间的赠与,这种赠与表面上体现了赠与的“无偿”性,实际上往往与父母对孩子的
抚养义务及其它附随义务紧密相连,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定。
双方婚姻关系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它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这种
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
如夫妻一方或双方不配合
过户的,受赠孩子依据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对夫妻一方或双方享有直接、独立的给付请求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
双方同意将不动产赠与孩子的,在离婚协议中应明确房产信息、孩子信息及孩子接受赠与等相关信息。协议约定后,应督促及时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内容】
法律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
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
纠纷提
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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