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子归孩子反悔了该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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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夫妻离婚协议将房产给予子女就是把房屋赠与给子女,发生争议,可以按照《合同法》中有关赠与的条款进行处置。根据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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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发现有的夫妻在离婚的时候是直接约定将房子赠与给了子女的,但不久之后可能会出现一方反悔的情况。那现实中遇到离婚房子归孩子反悔了该怎么办才好呢?此时是否可以不再进行房子赠与呢?下文中律图小编为你做详细解答。

有观点认为,夫妻离婚协议将房产给予子女就是把房屋赠与给子女,发生争议,可以按照《合同法》中有关赠与的条款进行处置。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为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以及离婚后处理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等问题而订立的,是基于婚姻家庭的身份关系所订立的协议,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处理(包括房产)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条款都属于离婚协议的一部分相互关联,密不可分。关于对房屋归子女所有,依附于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带有身份关系性质,不能套用单纯的财产赠与。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组织、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给子女的,不适用《合同法》中赠与条款的规定,而应适用《民法通则》、《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时所签订,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就合法有效,对夫妻双方均有约束力,不能随便反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可以看出,对离婚财产分割的反悔只能在一年内,并且证明有欺诈或者胁迫的才能反悔,不在限制条件内或者超出时限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不一定登记就必须按照最初的约定进行登记,后文中将对此情况进行说明。

现将实务中常见的几种情况简要分析。

婚前登记为夫妻一方的房产约定给子女,产权方反悔的。本身就是婚前一方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给子女的,产权方反悔,要求撤销约定。《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可以看出不能因为属个人婚前财产就可以单方破坏协议,因签署离婚协议时,两人仍为夫妻关系,如反悔必须双方同意,方可生效。

约定给子女后办理了房屋登记。离婚协议中给子女,并且办理了房屋登记,现在男女双方反悔,要求将房屋登记恢复原状态,从子女名下再次登记回夫妻双方名下。

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可知,一旦登记即发生物权效力,如果没有上属部门的证明材料,证明当时离婚协议书有上述可以撤销的情况,房屋登记部门不能因离婚双方对协议书的重新约定对已经登记给子女的随便进行变更。

约定给子女后未办理房屋登记。

约定后,男女双方都反悔。将房产约定给子女后在未办理登记之前,男女双方都反悔,并对房产权属重新进行了约定。《物权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因为未将子女的产权记载于登记簿,只是产生合同效力,未产生物权效力,离婚协议只对协议中俩人产生限制作用,双方达成新的协议,新协议发生效力,如果需要进行房屋登记,按照新协议办理即可,也就是前文中说的,即使法院不予支持了,但登记部门不需要进行把关,按照申请人意思登记即可。

约定后,男女一方反悔。一方反悔要求将约定给子女的房产重新约定,另一方不同意,综合《婚姻法》第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不得单方进行变更。

由于房子属于不动产,因此要是实际已经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或者进行了房屋赠与的公证,则此时赠与行为就有了约束力,自然就不允许当事人随意的反悔。但在要是没有过户或者公证,则此时还是允许撤销赠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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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房子归子女所有可以反悔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很多夫妻在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直接约定将夫妻共有的房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后,不愿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那么离婚协议的约定是否有效如果至能否得到的支持能否要求反悔的一方强制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离婚协议有效并不意味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理的约定可以得到的支持。关于夫妻离婚时协议约定房子归子女所有能否反悔的问题,法学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  有人认为:离婚协议的主体是夫妻,具有身份关系,该协议的效力认定不应适用合同法,而婚姻法并不否定这种约定的合法性。鉴于夫妻协议离婚时所签订的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当事人对房产的处分行为亦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的规定,针对这类案件的诉讼,如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种观点的结论是:不能反悔。  也有人认为:离婚协议的主体虽然是具有身份关系的夫妻,该协议有关身份关系的约定不适用合同法,但协议有关财产的处分系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由约定,在婚姻法没有特别规定的前提下,应受合同法调整。鉴于此,夫妻离婚时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在法律性质上来说,应当是赠与。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夫妻任何一方在房产过户之前都可以随时撤销赠与。但有二点除外:

一,经过公证的协议不可撤销;

二,即使是公证过的协议,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也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如果此时赠与人已经完成了财产的权利转移,即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此时的赠与一般不可撤销。因此,这种观点的结论是:在房屋过户之前可以反悔,但需夫妻双方同意;过户之后不能反悔。  律师认为,我国《合同法》
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婚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离婚协议关于财产的分割是与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居住等问题联系在一起的,不能单独分割出来,应将离婚协议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而从本质来讲,离婚协议是与身份关系密切相关的协议,因此不能适用《婚姻法》来调整。  房产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具有完全处分的权利,那么,夫妻在离婚时,协议约定将房产送给子女所有,正是房屋所有权人自由行使处分权的具体体现,该处分行为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应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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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已经有口头私了的事实,报警后,警方大体上也无从调查或无法调查,针对这种情况,警方应该会出一个事故证明。对于民事赔偿的争议,双方如果都请求警方调解的,警方可以调解,否则只能通过诉讼解决。这其实是最公平的方式,不占人便宜,别人也甭想占便宜,一切以证据说话。
【法律依据】
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  
1、第十二条 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2、第五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3、第六十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4、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一)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 ?
? 二、《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 ? ?
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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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即使是公证过的协议,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也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如果此时赠与人已经完成了财产的权利转移,即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此时的赠与一般不可撤销。因此,这种观点的结论是:在房屋过户之前可以反悔,但需夫妻双方同意;过户之后不能反悔。  律师认为,我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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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婚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离婚协议关于财产的分割是与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居住等问题联系在一起的,不能单独分割出来,应将离婚协议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而从本质来讲,离婚协议是与身份关系密切相关的协议,因此不能适用《婚姻法》来调整。  房产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具有完全处分的权利,那么,夫妻在离婚时,协议约定将房产送给子女所有,正是房屋所有权人自由行使处分权的具体体现,该处分行为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应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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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房产归女方所有,男方反悔怎么办?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因为男方属于房屋所有人,所以其有权变卖房产,居住权在物权法上无规定,既不承认居住权,如果符合合同法规定可以看作一个合同,依法承担责任,综上男方卖房时不需要女方同意。
另外《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离婚后,房屋属于男方所有,女方以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孩子,一方可以反悔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孩子,一方可以反悔吗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组织、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给子女的,不适用《合同法》中赠与条款的规定,而应适用《民法通则》、《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时所签订,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就合法有效,对夫妻双方均有约束力,不能随便反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以看出,对离婚财产分割的反悔只能在一年内,并且证明有欺诈或者胁迫的才能反悔,不在限制条件内或者超出时限人民不予支持。但人民不予支持的,不一定登记就必须按照最初的约定进行登记,后文中将对此情况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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