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怀孕职工,没有过错的情形下,单位不能与其
解除劳动关系。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非过错性理由或经济性
裁员为由与“孕期、产期、哺乳期”
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这意味着,即使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
劳动者存有过错的情况下,合法的解除双方
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内容】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
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点击快速获取专业回答】
更多相关知识请咨询
律图网
专业律师为您做进一步的解答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