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从合同: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如:随
借贷合同而设立的
抵押、
质押担保合同)从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其从属性,即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
从合同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如下:
1、成立的从属性:从合同的成立以主合同的成立为前提。
2、消灭的从属性:主合同消灭,从合同当然消灭。
3、处分的从属性:
当事人对主合同的处分,如无特别规定其效力及于从合同。
与从合同相对应的,主合同是与从合同相对的合同分类,是一种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比如我们日常生活中的
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借款合同是主合同,而担保合同就是从合同。
由于从合同要依赖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所以从合同又被称为附属合同。从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其附属性,即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效力;主
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主、从合同是相对而言的,没有主合同就没有从合同,没有从合同,也就无所谓从合同。尽管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将直接影响到从合同的成立及效力,但从
合同不成立或失效,一般并不影响到主
合同的效力。
【法律依据内容】
《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
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
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
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债务人、保
证人、
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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