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未参保出
工伤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
工伤保险费,发生
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
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用人单位不偿还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
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
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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